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村長國父銅像前打人事件判囚一月

【明報專訊】立法會議員黃毓民去年台灣總統大選時,於台北國民黨總部涉嫌侮辱當時屬民主黨的區議員馮煒光,被控公然侮辱罪成,台北地方法院本周三判囚30日,但可繳付新台幣3萬元(約港幣7712元)代替監禁。由於刑期為1個月,議員可啟動《基本法》解除職務條文,惟暫未有議員主動提出。立法會秘書處只重申《基本法》條文,即立法會議員如在香港境內外被判處刑事罪成,監禁1個月以上,並經立法會出席會議的議員三分之二通過解除職務,立法會主席即會宣告其喪失議員資格。黃毓民回應稱「無講」。馮煒光則對台灣不予起訴更嚴重罪行感到遺憾,他期望立法會啟動解除職務議案,「最低限度要黃毓民解釋」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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「我們不是神,包括我在內,我們不過是愚蠢、感情用事、不斷犯錯而再渺小不過的生物而已。既然是這樣的凡人,能判決別人嗎? 是不能的。 因此代替我們的,就是用法律來判決。不管有多麽可疑,不管有多麼可恨,只有不帶任何感情、只根據法律和証據來判決,這才是我們人類經過悠久常試而得到的珍貴財產---法治國家。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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